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代码 | 目录名称 | 监管层级 | 罚则 | 罚则详情 | 裁量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湖州市教育局 | 330205024000 |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再次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 3.第三次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三年; 4.三次以上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给予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 部分划转给执法局 |
2 | 湖州市教育局 | 330205015000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期限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要求,无法进行正常教学的,责令继续整改,并停止招生; 3.再次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办学要求,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 部分划转给执法局 |
3 | 湖州市教育局 | 330205011000 |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 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没收并宣布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退还学生费用后没收学校违法所得; 2. 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没收并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停止招生; 3. 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 | 部分划转给执法局 |
4 | 湖州市教育局 | 330205018000 |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给予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部分划转给执法局 |
5 | 湖州市教育局 | 330205001000 |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的拥有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暂无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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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州市教育局 | 330205032000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暂无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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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州市教育局 | 330205002000 | 对教师、企业的伪造、使用教师资格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 |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暂无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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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州市教育局 | 330205025000 |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再次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 3.第三次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三年 4.三次以上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给予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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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州市教育局 | 330205039000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的,给予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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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湖州市教育局 | 330205009000 |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违法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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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湖州市教育局 | 330205037000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违法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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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湖州市教育局 | 330205040000 |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限期整改到期后仍未整改到位的,给予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经审查已不具备办学资质且无法通过整改重新具备办学资质的,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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