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更新日期:2023-09-26 10:44:25  【作者:督导法规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公示公告

 
 

部门权力事项及自由裁量基准清单(教育局)

序号

部门名称

事项代码

目录名称

监管层级

罚则

罚则详情

裁量依据名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备注

1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03000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市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没收违法所得;
2.若在责令停止办学的期限内停止办学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若在复查时仍未停止办学的,拟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若在再次复查时已停止办学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若在再次复查时仍未停止办学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2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05000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违法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经审查租借单位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且租借单位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停止其招生;
3.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的,给予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3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06000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
3.在责令停止招生期间再次出现上述行为的,给予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4.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6.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罚款;
7.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4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07000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继续整改,并停止招生;
3.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违法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5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08000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学生费用后没收学校违法所得;
2.因分立、合并而致教学、管理秩序混乱,经限期整改仍没有改善的,责令停止招生;
3.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违法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6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04000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恶意终止办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整改到期后仍未整改到位的,给予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经审查尚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审查已不具备办学资质的,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停止招生;
经审查已不具备办学资质且无法通过整改重新具备办学资质的,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7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24000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再次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
3.第三次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三年;
4.三次以上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给予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部分划转给执法局

8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15000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期限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要求,无法进行正常教学的,责令继续整改,并停止招生;  
3.再次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办学要求,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部分划转给执法局

9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11000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  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没收并宣布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退还学生费用后没收学校违法所得;
2. 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没收并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停止招生;
3. 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

部分划转给执法局

10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18000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给予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部分划转给执法局

11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28000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即可。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12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21000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即可。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13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01000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的拥有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暂无

暂无


14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32000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暂无

暂无


15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02000

对教师、企业的伪造、使用教师资格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暂无

暂无


16

湖州市教育局

330205025000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浙江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再次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
3.第三次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三年
4.三次以上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给予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