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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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教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教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处级。

第三条  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教育局,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研究全市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意见、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日常事务,在市教育局办公室挂牌。市教育局的其他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教育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并对学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研究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区县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四)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段及以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中段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编写补充教材。

(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市本级学校建设布局建议。指导落实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依法审批市本级高中段学校的设置、更名和撤并。

(六)组织实施对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检测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和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指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参与学校编制、岗位、工资等政策制定。拟订并组织执行教师招聘、培训、考核等有关政策。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属学校(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九)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十)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并监督使用情况。管理局属学校(单位)的基建、财务和固定资产。指导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十二)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和省委清廉浙江、市委清廉湖州建设的总体要求,指导和监督学校党建工作和全市教育系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提升学校党建工作水平。深入推进全市教育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教育数据资源共享,进一步推进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提升教育服务质量和便利化水平。强化教育督导职责,强化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不断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第五条  市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处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后勤、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教育外事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研究、督查,以及会务服务工作。

(二)组宣人事处(挂党建工作处牌子)。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党建工作,推进清廉学校建设。承担机关和局属学校(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牵头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负责系统队伍建设,承担教育培训有关工作。承担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指导监督全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招生计划,承担教育资金管理责任。承担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局属学校(单位)财务、基建、资产管理、学生资助、招标采购等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承办对市本级高中段公办学校的设置、更名、撤并等审批工作。

(四)基础教育处。拟订全市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的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高中学校招生考试政策制定工作和全市普通高中(含局属初中)的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五)德育与体育艺术处。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和艺术、劳动、国防、科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体育竞赛和艺术活动。

(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牵头拟订全市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指导职业和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就业指导及创新创业工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区县的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等工作。

(七)高等教育与民办教育处(挂政务服务管理处牌子)。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组织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市学前教育工作。承办市本级全日制高中段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等的设置、更名和撤并等审批工作。指导全市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管理。指导协调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市直教育系统改革工作。

(八)督导与法规处(挂审计处牌子)。组织实施对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检测等工作。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相关工作,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普法宣传。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属学校(单位)的内部审计。

(九)校园安全管理处。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区县教育局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局属学校(单位)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校园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卫生防疫、防溺水等工作,承担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实习实训安全教育与管理责任。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局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10日起施行。